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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17-06-14 【字号:

      福建省侨办、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外办联合发文,旨在规范华侨来闽定居工作、保护华侨回国定居权利的《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即日起生效。

   该《工作办法》是福建省结合本省实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精神而制定的,并针对2013年《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华侨反映较多的在国内居住时间和亲属投靠问题进行了修订。

   《工作办法》对华侨身份给出明确的界定,要求申请者需满足“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有稳定的生活保障”“有合法稳定的住所”3个条件,并对办理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落户手续以及各个环节需要的时间都作出详细说明,极大方便了需要办理来闽定居申请的华侨。

   本次修订的《工作办法》有2个亮点,一是缩短华侨回国居住时限要求,由原来的应在申请之日起1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缩短到累计住满15天;二是扩大了华侨投靠亲属范围,“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可以是申请人或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拟定居地的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房。

   此外,对于无法亲自办理申请的华侨,可在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后委托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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